人权高专办区域办事处和区域人权中心是根据人权高专办和东道国之间的标准协定,通过与某一区域中的各国协商而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和区域人权中心注重跨区域的人权问题,并在国家一级支持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的后续工作以及有关普遍定期审议(UPR)的事宜。它们与区域和次区域的政府间机构紧密合作,还通过提供体制和专题问题方面的支持,来补充国家代表/代表处的人权专业知识。区域办事处和区域中心的经费来自于常规预算和预算外捐款。
区域办事处和区域人权中心的规模各不相同,但至少由三名专业官员组成。他们的活动、分析、结论和建议均汇报给高级专员,并收录在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
截至2010年底,人权高专办已在东非(亚的斯亚贝巴)、南部非洲(比勒陀利亚)、西非(达喀尔)、中部非洲(雅温得)、东南亚(曼谷)、太平洋(苏瓦)、中东(贝鲁特)、中亚(比什凯克)、欧洲(布鲁塞尔)、中美洲(巴拿马城)、南美洲(智利圣地亚哥)、西南亚和阿拉伯地区(多哈)设有12个区域办事处/中心。
各驻地代表/代表处的详情可在“战略管理计划(英文)”的相关部分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