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参与问题的信息说明
委员会认为,国家人权机构(NHRIs)以及负责推动和保护人权的特定国家机制(例如国家防范机制)也能发挥关键作用,协助委员会开展《公约》所规定的不同活动。在发布第4/III、5/VI和6/V号决定之后,委员会正在制定一份有关与国家人权机构关系的文件。
国家人权机构可通过下列多种方式参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及其工作。为了便于互动,委员会秘书处与国际协调委员会日内瓦代表办事处进行联络,办事处旨在通过分享信息、发布委员会的工作、为国家人权机构提供有关捐助机会的咨询等方式,鼓励这些机构更有效地配合委员会工作。
一、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的报告
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各缔约国应在《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为履行本公约义务而采取措施的情况。请在以下链接查看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时间表: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的时间表。此外,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委员会还有权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公约》履行状况的其他附加信息。
提交报告后,委员会应通过议题列表,随后在公开会议中与当事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时审议报告。如需参阅缔约国报告的审议计划,请访问委员会网站(见会期)。
委员会通过有关其审议的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内容包括所关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在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还可要求缔约国提交涉及某些建议的后续信息(见结论性意见后续程序)。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人权机构可以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或/和之后向委员会提交意见。国家人权机构应按要求遵守国家人权机构信息说明中指明的截止日期,信息说明将在委员会网站的相关届会栏目下公布。严格遵循截止日期能确保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交的文件。尤其欢迎国家人权机构按照当事缔约国所提交报告呈示的格式提供“非正式报告”。相关信息可以在通过议题列表和/或审议缔约国报告之前提交。国家人权机构也可以递交有关结论性意见跟进程序的信息。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在提交信息时考虑缔约国的报告。
二、国家人权机构的报告
所提交的信息应:
- 指明国家人权机构(恕不接受匿名信息)。
- 与委员会任务相关。
- 指出与该信息相关的缔约国。
- 说明此信息是否应被视为机密或可否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除非被标为“机密”,所有提交的信息将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 不包括受害者姓名,除非涉及到公众案件或已征得受害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 以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由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国的工作语言为英语,以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的文件应尽可能翻译成英语。请注意,秘书处不负责翻译国家人权机构提交的文件。
- 应在国家人权机构信息说明中指明的截止日期前向秘书处提交,信息说明将在委员会网站的相关届会栏目下公布。
建议:
- 书面信息应简明、具体、可靠和客观。
- 突出优先关注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国别建议。
- 尤其欢迎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呈示形式相同的国家人权机构报告。
请将信息/报告的电子版(PDF版本和WORD版本)提交至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秘书处:ced@ohchr.org。
由于收到的材料过多,秘书处将不负责复印提交的文件。因此,请出席会议的国家人权机构自行携带15份打印版的报告/信息以在会上分发。
三、出席会议
欢迎国家人权机构以观察员身份(即没有向委员会陈述的机会)出席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的公开会议,当事缔约国代表团也将出席会议。
此外,国家人权机构将会有机会在正式会议中(有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口译)向委员会陈述。此类会议在工作方案中予以安排,通常在届会初期进行。国家人权机构也可以组织与委员会成员的非正式简报(无口译)。此类会议一般在审议某缔约国的前一天下午2点至3点举行。简报会将有指定会议室。秘书处可以为希望向委员会陈述但无法亲临日内瓦的国家人权机构安排视频会议。
请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月联系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秘书处(ced@ohchr.org),确认出席会议和/或与委员会成员的非正式简报。
四、资格认证
希望出席会议或/和与委员会成员会面的国家人权机构代表需要经过相应资格认证。为此,国家人权机构代表应按照要求填写注册表,并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提交至ced@ohchr.org,以便资格认证办公室安排发放用于进入联合国场地的出入证。资格认证具体细节将发布在委员会网站相关会议页面对国家人权机构的情况说明中。希望参与视频会议的国家人权机构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向ced@ohchr.org提交请求。
请注意,人权高专办不会就出席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会议发邀请函,参会者须自行负责相关的旅行、食宿费用及入境瑞士的签证等事宜。
如需申请出入证,所有申请者都必须亲自前往位于万国宫的联合国发证与身份认证股(Pass and Identifications Unit),地址Palais des Nations, Pregny Gate, 8-14 Avenue de la Paix, 1211 Geneva 10。在获取出入证时需携带有效护照和由政府颁发的附照片的身份证件。联合国Pregny Gate的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点至下午5点。国家人权机构代表每次进入联合国场地都必须携带护照或身份证件。
五、文件
如需参阅已提交的缔约国报告、相关报告计划接受审议的会议日期、议程以及其他与委员会会议有关的文件,请访问委员会网站(见会期)。
六、委员会额外权限
《公约》还赋予委员会以下额外权限:
七、附加信息
什么是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http://video.sina.com.cn/v/b/69738690-2219962310.html
关于被迫或非自愿失踪的第6号概况介绍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议事规则(CED/C/1)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联系信息: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秘书处(Secretariat of the Committee on Enforced Disappearances)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电话:+41.22.917.92.56
传真:+41.22.917.90.08
电子邮件: ced@ohchr.org
通信地址: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来访地址:威尔逊宫(Palais Wilson),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电子邮件:
提交信息/报告:ced@ohchr.org及registry@ohchr.org
紧急行动请求及个人投诉:TB-petitions@ohchr.org、ced@ohchr.org及registry@ohchr.org
如需进行会议认证,请遵循上文“资格认证”条目下的说明。
如需更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如何参与报告进程的信息,请用上述联系方式咨询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秘书处,并/或联系:丽莎·塞卡格亚女士(Liza Sekaggya),人权高专办驻地行动与技术合作司的国家机构和区域机制科(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Regional Mechanisms Section, FOTCD, OHCHR),邮件地址lsekaggya@ohchr.org;并/或联系:卡塔丽娜·罗斯女士(Katharina Rose),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邮件地址k.rose.icc@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