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委员会都由人权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独立专家构成,任期四年,届满可连任,缔约国定期对其进行提名和改选。
条约机构的性别组成(2016年1月)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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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女 |
男 |
(百分比) |
|
|
|
|
|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
18 |
7 |
(39) |
11 |
(61) |
人权事务委员会 |
18 |
5 |
(28) |
13 |
(72)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
18 |
3 |
(17) |
15 |
(84)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23 |
22 |
(96) |
1 |
(4) |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
10 |
4 |
(40) |
6 |
(60) |
儿童权利委员会 |
18 |
9 |
(50) |
9 |
(50) |
移徙工人委员会 |
14 |
5 |
(36) |
9 |
(64) |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
25 |
13 |
(52) |
12 |
(48) |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
18 |
6 |
(33) |
12 |
(67) |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
10 |
2 |
(20) |
8 |
(80) |
总数 |
172 |
76 |
(44) |
96 |
(56) |
即将进行的选举
条约机构 |
选举席位数量 |
选举日期 |
提名截止日期/提名周期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
9 (非洲2;亚洲2;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2;拉加集团1;东欧2)。 |
2016年4月 (具体日期待定) |
闭幕(2015年12月9日) |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
9 |
2016年6月14日 |
2016年2月13日-4月13日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11 |
2016年6月21日 |
2016年前两月。 |
人权事务委员会 |
9 |
2016年6月23日 |
2016年1月中旬至2016年4月中旬 |
儿童权利委员会 |
9 |
2016年6月28日 |
2016年2月中旬至2016年4月中旬 |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
12 |
待定 |
待定 |
至选举页面:
何时选举?
每两年改选半数成员。最新条约机构(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成员只能连任一次。
要求
条约机构成员应满足一些要求:
1)为相关人权条约缔约国国民。
2)由相关条约缔约国选举产生(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外,该委员会成员由《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提名后,再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3)德高望重且在人权领域具有公认的能力。
4)能够定期参加相关委员会的届会。
5)以个人能力行使职责。
应该适当考虑均衡地域分配原则、不同法律体系适当的代表以及性别代表的平衡。
谁可以提名候选人?
条约机构成员的提名和选举过程属于各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的能力范围之内。缔约国提名国民成为条约监督机构成员的候选人。这些监督机构被称为委员会。提名经秘书长汇编后,提交特定条约的所有缔约国审议。
如何进行选举?
在缔约国会议上选举条约机构成员。三分之二缔约国为法定数目,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专家。获得最多票数且获得参会并投票的缔约国代表中的绝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各个委员会成员。
这一过程适用于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外的所有条约机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此外,缔约国可以提名候选人数量的程序不同。
任务何时到期?
条约机构成员的任务授权至其任期到期时结束。死亡、辞职或其他阻止委员会成员行使其职责的原因可以作为提早结束条约机构成员任期的正当理由。
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知识
因为从国家层面的提名过程开始就需要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一些缔约国已经通过了以透明、公开和包容的方式进行提名的国家政策和过程,这有利于选出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独立性的候选人。
同样,条约机构的主席们自1997年以来就多次通过年度会议建议:“人权条约缔约国应该避免向条约机构提名或推选承担着政治职能或担任着特定条约下与独立专家的义务相冲突的职务的个人。”
已启动了一些明确条约机构成员在行使任务授权时应该遵守的道德行为标准和职业操守的倡议。
联合国大会在2002年3月27日的第56/280号决议中通过了关于除秘书处官员以外的官员和访问专家的地位、基本权利和职责的规定(ST/SGB/2002/9),借此规范官员和访问专家的行为,以保持最高标准的效率、能力和正义。这些规定适用于条约机构成员。
一些条约机构还开发了确保其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工具。虽然大多数条约机构各自的议事规则中都有为实现这一目标的规定,当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通过了一套独立的准则(第A/53/40号决议附录三, vol.I)。
2012年6月,条约机构主席在于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讨论并批准了人权条约机构成员行使职能时的独立及公正性指导原则[即亚的斯亚贝巴原则(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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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5/17号决议,审议政府专家会期工作组关于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构成、组织和行政安排第c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3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6)条;《禁止酷刑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儿童权利公约》第43(7)条;《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72(6)条;《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34(9)条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2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