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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在2010年6月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首份报告(A/HRC/14/36)中强调:文化权利尚无正式定义,并承诺会探索性地调查分辨哪些人权可被视为文化权利,并进一步确定这些权利的内容。
结合各种文书和研究,特别报告员强调,文化权利涉及广泛的问题,如表达和创作,包括各种物质和非物质形式的艺术;信息和通信;语言;身份认同和对多重、多元、多变的社区的相同文化价值观的归属感;独特世界观的培养和对独特生活方式的追求;教育和培训;享受、促进和参加文化生活;文化习俗和获得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文化权利尤其通过价值观、信念、信仰、语言、知识和艺术、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护每个个人(单独或与社区成员一起)及群体发展和表达其人性、世界观及其对其存在和发展所赋予的意义的权利。它们也可被视为一种保护措施,确保获得使这种身份证明及开发过程得以实现的文化遗产和资源。
特别报告员还注意到在国际文书和人权机制的实践中多次明确和隐含地提到文化权利问题,她特别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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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知识产权制度
2014年——广告和营销对享受文化权利的影响
2013年-2014年——历史与记忆
2013年——艺术自由权
2012年——妇女的文化权利
2012年——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惠益的权利
2011年——文化遗产的获取
2010年——落实文化权利。自然、关键问题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