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注意到侵害法官、律师和法院人员独立性的事件日益增多,以及司法机关和律师所受保障的削弱与侵犯人权事件的严重性和频繁性之间存在联系,人权委员会于1994年在第1994/41号决议(英文)中决定任命一位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期三年。和其他特别程序一样,该项任务由人权理事会执行(大会第60/251号决议),并将其延长一年,但须经理事会审查(人权理事会第2006/102号决定)。
2008年6月,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经人权理事会审查延长三年。在第8/6号决议中,人权理事会回顾了早先人权委员会的决议,包括第1994/41号(英文)、第1995/36号(英文)、第2002/37号(英文)和第2005/33号决议,以及大会决议,包括第40/32号和第45/166号决议。在第17/2号决议中,人权理事会回顾了其第8/6号、第12/3号、第13/19号和第15/3号决议。人权理事会最近在第26/7号决议中再次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延长三年。其任务授权该名特别报告员:
(a)对转交给他(她)的任何实质性指称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的结论和建议提出报告;
(b)不仅查明并记录攻击司法机关、律师和其他法院人员独立性的时间,而且还查明和记录在保护和增强他们的独立性方面取得的进展,如有关国家提出要求,可提出具体建议,包括提供咨询服务或技术援助;
(c)明确改进司法制度的方式方法,并提出相关具体建议;
(d)为提出建议而按主题研究重要原则问题,以保护和加强司法机关、律师和法院人员的独立性;
(e)在其工作中采用性别平等的观点;
(f)在避免重复的条件下,继续与有关联合国机构、任务、机制以及区域组织密切合作;
(g)按照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在履行这些职能时:
(a)特别报告员根据提请其关注的有关违反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信息、以及违反法律职业独立性的信息采取行动,向有关政府递送指控函和紧急呼吁,要求其澄清和/或提请其关注这些案件。特别报告员对这些来文和收到的政府回复进行摘要,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提交给人权理事会,并在其中评论各国的情况。详见个人投诉
(b)特别报告员可在得到政府邀请后进行国家访问。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就该访问提交一份报告,展示其发现、结论和建议。详见国家访问
(c)特别报告员每年一次向人权理事会报告该年的活动,强调重要议题或受关注的领域。特别报告员同时向大会进行年度报告。详见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