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历史背景
人权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第1993/20号决议,决定任命一位当代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问题特别报告员。委员会又于1994年2月9日通过第1994/64号决议,进一步明确了报告员的任务授权。人权理事会于2008年3月28日将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任务授权
人权理事会第7/34号决议规定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应该重点关注这些方面。
2011年3月25日,人权理事会通过了第16/33号决议,决定依照决议中的职权范围内容将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工作方法
特别报告员通过以下方式履行其职责:
a) 就指称的当代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向相关国家发送紧急呼吁和函件,以促使国家当局对所报告的所有事件或个案进行必要的调查(请参见个人投诉)。
b)进行实况调查国别访问。
c)就任务授权所预期的活动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