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特别报告员是由人权理事会任命的,负责审查和报告某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或者某项特定人权主题的独立专家。这一职务是荣誉的,该专家既不是联合国职员也没有任何薪酬。特别报告员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机制的一部分。
欲了解更多关于特别报告员的信息,请参考
《第27号概况介绍:关于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的十七个常见问题》。
受教育即是人权
正如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实施的团体)的第13号一般性评论中所定义的,“受教育本身就是一项人权,也是实现其他人权不可或缺的手段。作为一项增长才能的权利,教育是一个基本工具,在经济上和社会上处于边缘地位的成人和儿童受了教育之后,就能摆脱贫困,取得充分参与社区生活的手段。教育具有重大的作用,能使妇女增长才能,保护儿童使他们不致从事剥削性的危险工作或者受到性剥削、能够增进人权与民主、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增长。人们日益发现,教育是各国所能作的最佳投资。但是教育的重要性并不只是限用于使用的层面:有一颗受过良好教育、能够自由广博思考的开悟而且活跃的心灵,是人生在世的赏心乐事。”委员会认为:“采取各种形式的各级教育应该展现相互联系的下列基本特征:一.可提供性、二.可获取性、三.可接受性、四.可调适性。”
欲了解更多关于受教育的人权,请参考国际标准。
国家义务
政府在受教育权利方面的法律义务包括(1)公约2.1条中所规定的职责;以及(2)更多为承认、尊重、保护和履行此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更加具体的义务。而且,履行的义务包括促进和提供支持这两项义务。
2.1条中的三处文字描述对于理解政府为全面履行条约所承认的(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权利所应尽的义务至关重要:
(a)“承诺采取……一切适当手段”
除了立法措施,政府还应该采取行政、司法、经济、社会和教育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针对条约内容制定相关政策并设定优先级别。同时,条约还要求各国对以上措施的履行进度进行评估,对违反条约的行为进行法律及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
(b)最大限度利用可用资源
总的来讲,各国有义务证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利用最大限度可用资源,正在采取的措施足够实现每个人受教育的权利。
(c)“逐步实现”
对“逐步实现”义务的解读需参照公约第十三条。此外,逐步实现的义务独立于任何资源的增长。它着重要求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
各国政府为了实现受教育权利而需履行的其他义务还有:
尊重受教育权利的义务:意味着国家应该避免采取妨碍或者阻止享有受教育权利的措施。
保护受教育权利的义务:意味着缔约国必须采取防止第三方干扰享有受教育权利的措施。
履行(促进)受教育权利的义务:意味着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使得并帮助个人和社区享有受教育权利。
履行(提供支持)受教育权利的义务:作为一般规则,缔约国有义务在个人或者集体因为超出自身控制的原因而不能自己实现受教育的权利时,以对他们方便可及的形式,提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中的特定权利。
欲了解更多关于国家义务的信息,请参考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评论及关于缔约国义务本质的第3号一般性评论 [第2(1)条]。
执行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委员会在1998年4月的
第1998/33号决议中最早规定了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而2006年6月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之后,上述任务在2008年6月12日的第8/4号决议中被认可批准并进一步扩展顺延。欲想更多了解关于该任务的历史的信息,请参考任务综述概览。
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如下:
- 进行国别访问(见国别访问);
- 对所收到的针对特定国家侵犯受教育权的投诉信息进行回应。(见个人投诉)
- 与政府、民间团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体开展建设性对话,以找出受教育权利的执行方案。
- 向人权理事会与联合国大会提交关于其任务活动的年度报告。(见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