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别平等是人权与联合国价值观的核心。世界领导人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是“男女权利平等”,以及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是所有国家的责任。
然而世界上仍有数百万妇女不断遭遇歧视:
此外,除了性别,一些妇女群体面对着复合形式的歧视——由年龄、族裔、残疾或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造成。
如要有效确保妇女的人权,首先需要全面理解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它们不仅确定了法律和政治框架,也确定了经济、社会动态和家庭与社区生活的框架。
必须消除有害的性别陈规定型,这样一来,人们就不会用妇女“应该”做什么的眼光看待她们,而是以她们是谁的视角来对待:她们是独特的个人,有着自己的需求和渴望。
国际框架
基于性别的歧视几乎在所有人权条约下都受到禁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在共同第三条中规定了男女有权平等享有所有权利。
此外,有一些条约和专家机构专门致力于实现妇女人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妇女歧视公约》)
这项公约被视为妇女的国际权利法案,规定了什么是歧视妇女,并列出了终结这类歧视的国家行动议程。它由联合国在1979年通过,并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公约》。该组织由23名来自《公约》批准国的负责女权的独立专家组成。《公约》缔约国必须每四年提交报告,详述其遵守《公约》条款义务的情况。委员会(条约机构)审议这些报告,也可听取关于侵犯的诉求,对严重或系统性违反妇女权利的情况开展调查。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
1994年,联合国决定任命一名特别报告员——独立专家——负责暴力侵害妇女的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调查和监督暴力侵害妇女事件,为消除此类现象提出建议并推动对策。
工作组
2010年,人权理事会成立了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旨在促进消除歧视妇女和/或对其产生歧视性影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