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工作人员在也门遭拘留,其中包括八名人权高专办员工
人权高专办呼吁立即释放所有被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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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4日生效。
本议定书缔约国,
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宪章》申明的原则,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注意到《儿童权利公约》(下称“《公约》”)缔约国承认其中为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名儿童规定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重申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
又重申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和作为享有尊严并且能力在不断发展的个人的地位,
认识到儿童身份的特殊性和依赖性可能使之很难就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寻求补救办法,
考虑到本议定书将加强并补充国内和区域的机制,使儿童能够就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
认识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应当成为在就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寻求补救办法时的首要考虑,而此种补救办法应考虑到各级均需要有体恤儿童的程序,
鼓励各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国家机制,使权利受到侵犯的儿童可在国内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
回顾国家人权机构和负责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其他相关专门机构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
考虑到为加强和补充这种国家机制,进一步推动执行《公约》及酌情执行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应使儿童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能够履行本议定书规定的职能,
议定如下:
委员会在行使本议定书赋予的职能时,应奉行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委员会也应顾及儿童的权利和意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充分重视他们的意见。
在下列情形下,委员会应当视来文不可受理:
(a) 匿名来文;
(b) 非书面来文;
(c) 来文滥用提交此类来文的权利,或不符合本《公约》和(或)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d) 同一事项业经委员会审查或已由或正由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e) 未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本规则不适用于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补偿的情况;
(f) 来文明显没有根据或缺乏充分证据;
(g) 来文所述事实发生在本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前,除非这些事实持续至生效之日后;
(h) 未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一年之内提交,但提交人能证明在此时限内无法提交来文的情况除外。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44条第5款向大会提交的两年期报告中,摘要介绍根据本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各缔约国承诺承诺广泛宣传和传播本议定书,通过适当、积极的手段,以无障碍的形式,便利成人和儿童、包括残疾人了解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涉及该缔约国事项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