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工作人员在也门遭拘留,其中包括八名人权高专办员工
人权高专办呼吁立即释放所有被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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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五日第54/263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14条,于二〇〇二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考虑到为了进一步实现《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井执行其各项规定,特别是第1条、第11条、第2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和第36条,应当扩大各缔约国为确保对儿童的保护、使其不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影响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还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承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受经济剥削,不从事有危害性的或可能影响其教育或有害于儿童的健康或身心、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任何工作,
深切关注十分猖獗且日益严重的出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目的的国际儿童贩运,
关注仍然广泛存在着特别容易侵害儿童的性旅游,因为它直接助长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认识到一些尤其脆弱的群体,其中包括女童受到了性剥削的极大危险,而且女童在遭受性剥削的群体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关注互联网和其他不断发展的技术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儿童色情制品并回顾打击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国际会议(维也纳, 1999年),特别是它作出的要求在全世界范围内对儿童色情材料的制作、传播、出口、播送、进口、蓄意占有和宣传予以刑事处罚,井强调各国政府与互联网工业间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与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认为应采用一种全面的方法来消除引发性因素,其中包括发展不足、贫困、经济失衡、社会经济结构不公平、家庭瘫痪、缺乏教育、城市一一农村移徙、性别歧视、不负责任的成人性行为、有害的传统作法、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从而有助于消除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认为需要努力提高公众意识,以减少消费者对买卖儿童、儿意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需求,井还认为需要加强各方的全球合作以及在国家一级改善执法行动的重要性,
注意到关于保护儿童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有关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的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承认、实施与合作的海牙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
对《儿童权利公约》获得广泛支持感到鼓舞,这表明各方均广泛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认识到实施《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行动纲领》和1996年8月27日至31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大会的《宣言和行动议程》的规定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其他有关决定和建议,充分重视各国人民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协调发展的传统及文化价值的重要性,
兹商定如下:
缔约国应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了本议定书的目的:
(a) 买卖儿童系指任何人或群体为了报酬或出于其他考虑将儿童转让给另一个人的任何行为或交易;
(b) 儿童卖淫系指为了报酬或出于任何其他形式的考虑而在性活动中利用儿童;
(c) 儿童色情制品系指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正在进行真实或模拟的直露的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身体的一部分的制品。
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
(a) 采取措施,规定视情况扣押和没收:
(一)用于进行或方便进行本议定书所列犯罪的材料、资产和其他工具等物品;
(二)这些犯罪中获得的收益;
(b) 执行另一个缔约国提出的扣押或没收(a)(一)小段中所列物品或收益的请求;
(c) 采取措施临时性关闭或彻底关闭用于进行这种犯罪的场所。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更有利千实现儿童权利的任何规定和可能载于下述文书中的任何规定:
(a) 缔约国的法律;或
(b) 对该国有效的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