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工作人员在也门遭拘留,其中包括八名人权高专办员工
人权高专办呼吁立即释放所有被拘留者。
人权维护者处境特别报告员
1998年,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五十周年之际,经过14年的谈判,大会一致通过了《人权维护者宣言》。(见大会通过的A/RES/53/144决议)
在一些人权非政府组织和一些国家代表团的集体努力下,最后达成了一部强有力的、非常有益和实用的案文。
尽管《宣言》不是一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但其中载有一系列基于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其他国际文书载列的人权标准的原则和权利。此外,《宣言》是大会以协商一致意见方式通过的,因此是各国对执行这项文书的非常坚决的承诺。《宣言》:
《宣言》的完整标题为《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 这一较长的的标题经常被缩写为《人权维护者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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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本身不是一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但其中载有一系列基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其他国际文书载列的人权标准的原则和权利。此外,《宣言》是大会以协商一致意见方式通过的,因此是各国对执行这项文书的非常坚决的承诺。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考虑将《宣言》作为具有拘束力的国内立法。
《宣言》在人权维护者工作的范围内对他们予以支持和保护。《宣言》并没有创造新的权利,而是阐明现有的权利,以便于根据人权维护者的实际作用和处境运用这些权利。例如,《宣言》重视人权维护者组织取得经费和收集并交流关于人权标准和违反这种标准的情况资料。除了解释《宣言》与国内法律的关系以外,《宣言》还概述了国家在维护人权方面的一些具体义务和所有人在这一方面的责任。下面几段总结了《宣言》的多数规定。必须强调指出,根据《宣言》,人权维护者有义务展开和平活动。
《宣言》第1、第5、第6、第7、第8、第9、第11、第12和第13条向人权维护者提供了具体的保护,包括以下权利:
国家有责任执行和遵守《宣言》的所有规定。但第2、第9、第12、第14和第15条特别提到了国家的作用,并指出每个国家负有责任和义务:
《宣言》强调指出,人人对社会并在社会内负有义务,并鼓励我们所有人都成为人权维护者。第10、第11和第18条概述了每个人增进人权、维护民主和民主体制和不侵犯他人人权的责任。第11条特别提到从事可能影响他人人权之职业的人的责任,对警官、律师、法官等特别有用。
第3和第4条概述了《宣言》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以便确保执行最高的人权法律标准。
《人权维护者宣言》评注*是2011年制定的一份重要文件,是在前两位人权维护者处境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基础上制定的。[1]它旨在通过提高对联合国《人权维护者宣言》的理解和对人权维护者面临危险的认识,支持那些主张人权的人。查看评注页面,了解更多信息。
[1] 该报告还载有关于实施《宣言》的建议。2011年7月,玛格丽特·塞卡格亚发布了《人权维护者宣言》评注。这份关键文件——主要是根据任务负责人所收到的资料和编写的报告——阐述了《宣言》中规定的权利。秘书长在2000年提交给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的报告(E/CN.4/2000/95)中对《宣言》作了更详细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