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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玛丽亚·格拉齐亚·加玛丽纳洛(Maria Grazia Giammarinaro)在第七十届大会第三委员会68(b & c)项目下发表的讲话

2015年10月27日

2014年10月23日

纽约

主席先生,尊敬的代表们和观察员们,

我要感谢第三委员会让我能有机会来介绍我的报告,报告重点讨论了今年各国在确保被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权利方面尽职的义务。

我要借此机会提出一个关切并敲响警钟。我的印象是,同几年前一样,人口贩运问题不是政府和政党政治议程的优先事项。这是真正的矛盾,因为人口贩运依然是影响了各个国家——无论是来源国、过境国和/或目的国的严重人权侵犯行为,特别是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已经成为了一些经济部门的系统组成。

此外,如今人口贩运与冲突、贫困、人权侵犯行为以及迫害等重大事件所引发的海上或陆地移徙联系紧密。我要在此缅怀数千名在试图逃离战争、武装冲突、恐怖主义袭击或极端贫困的过程中丧生于地中海、东南亚和全球众多边境的男女老少。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是贩运的受害者,另一些人可能有很大风险在目的国遭到贩运。当然,那些挺过了危险旅程的移民由于其脆弱性和贫困还将难逃劳动剥削和贩运的命运。许多妇女和女童是最脆弱的移民人群之一,除了劳动剥削,她们还经常遭受性暴力和剥削。

各国和其他主管当局经常忽视贩运、移徙和冲突之间的联系。这也是为何如今贩运问题看起来似乎并不紧急。然而,在这样一个关注度较低的背景下,贩运问题不幸地成为了我们社会的内在组成部分,它的可见度较低,因为它与许多其他的社会现象相关并隐藏其中,但贩运问题的危险程度绝不亚于从前。

我深信,我们需要开展新一阶段的打击贩运行动。不是说我们需要设立新的法律法规,而是说我们需要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地落实现有义务的方针。

这也是为何我的任务授权今天要呈报的是一份关于尽职义务原则的报告,首次重点强调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在打击贩运行动中的义务。事实上,尽职义务原则对于重新解释并创新性地落实人权文书以及处理人口贩运的国际标准当前所载的义务而言至关重要。

请允许我强调一下各国的尽职义务原则对于确保被贩运者的权利的附加值,特别是对于妇女、儿童以及容易被贩运和剥削的人口。

  • 尽职义务使得打击贩运行动全面且积极:在实践中,打击贩运措施在运用时主要基于反应方针,这导致各国经常关注于事后以及短期的反贩运措施,大多数国家只在个人声称为受害者并在调查和起诉中予以合作时方才适用。然而,尽职义务标准要求各国采取积极的长期方针,旨在实现被贩运者和被剥削者的社会融入。
  • 尽职义务有助于政策一致。事实上,尽职义务为确保反贩运政策与相关政策领域——如移民和劳动市场政策——的一致提供了必要框架。个别成员国和区域性组织尤其应准确地评估移民政策对贩运问题的影响,以确保移民政策不加剧移民的社会脆弱性,不论其为寻求庇护者、难民还是经济移民,不要让他们成为贩运者和剥削者可以轻易捕获的猎物。在紧急状况和危机时期,政策一致性还要求评估有关武装干预和人道主义行动的决定对反贩运政策的影响。
  • 尽职义务强调的是贩运的预防:它要求采取行动来解决推动人口贩运的更广泛、更系统性的根本原因,包括在接收国,这类原因包括限制性移民政策、歧视性做法以及不公平的劳动条件,特别是针对移徙工人的原因。这些虐待性方法经常助长债役、剥削和贩运的循环。预防性政策应减少这些风险,包括通过在过境国和目的国提供全面、创新且规范的移民方案和就业机会,从源头上避免移民求助于贩运者。预防劳动贩运方面的良好做法包括监管/控制就业和雇佣机构并设立工人可以报告雇佣机构虐待行为的系统。
  • 人权尽职进程使得企业尊重人权。这样的一个人权尽职进程应该明确、预防、减轻并说明工商企业如何解决其对人权的影响。通常,国际企业确实有企业层面的政策,供应商行为守则也明确禁止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并为供应商提供这些政策方面的培训。这是朝着正确方向迈进的第一步。然而,落实方面仍有问题,应进行足够的监督,以期在已证实的侵犯行为中采用劝阻性制裁。应鼓励包括移徙工人在内的工人组建工会,尤其是在供应链中,将其作为保护他们权利和报告剥削必不可少的手段。

此外,各国还有通过面向工商业实体的法律和政策履行其尽职责任的义务。比如,可以确立关于各国将如何与工商企业开展商业交易方面的规定,包括在其公开采购活动中。

  • 尽职义务原则说明,包括武装组织在内的其他非国家行为者要为不符合人权义务的行为受到问责。这可以用来预防贩运,特别是武装部队的承包人和转包人和冲突地区维和部队以劳动剥削为目的进行的贩运。从预防和起诉角度来说,都应将由于维和人员对性服务的需求而持续存在的恶劣人权侵犯行为进行问责作为优先事项,这种行为可能助长目的为性剥削的贩运,尤其会影响到妇女和儿童。

主席先生,尊敬的代表们和观察员们,

  • 尽职义务原则有助于强调和解决与被贩运者和被剥削者获取补救相关的挑战。我的任务授权在该领域过去的工作已明确表明,各国未能履行解决非国家行为者的贩运行为这一尽职义务引发了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包括偿还、康复、赔偿、满意和保证不再发生。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还包括对促进补救的获得十分必要的程序权利。迅速且准确地识别贩运人口受害者也是使得补救权有效的必要前提。

此外,反贩运措施不应该对贩运人口受害者的人权产生负面影响,应该确保受害者无条件地获得补救。换句话说,包括援助和保护在内的补救应为个人的偏好和需求量身定制,应以社会保护为基础,不论受害者是否有意愿或能力与当局合作。

  • 最后我要强调一下,尽职义务原则需要全面且创新性地履行批准国际文书所带来的义务,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国家或区域文书。在这一方面,各国的域外尽职义务在跨国贩运背景下尤为重要。比如,各国应将治外法权纳入国家将贩运列罪入刑的法律中。基于尽职义务原则的域外义务还可以有助于避免海外活动承包或采购做法中的贩运行为。

我希望,我在上面提到的且在专题报告(A/70/260)中更为详细论述的尽职义务核心元素可以为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所使用,以确保被贩运者和可能被贩运者的人权。

事实上,这就是我今天要传达给成员国的主要信息,尽职义务原则反映的是基于文化和政治转型的创新性方针:贩运人口问题不单单且并非主要为执法问题,而更多的是社会和经济问题,这需要由持续的政治意愿所维系的长期一致的承诺。

最后,我要感谢马来西亚的邀请以及其在我今年早些时候开展的访问前、访问中和访问后(2015年2月23日至28日)与我进行的合作。在我提交至2015年6月召开的人权理事会第29届会议的报告中,我对该国在反贩运方面的努力表示感谢,并对可以如何解决当前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我还要感谢古巴、以色列、约旦、科威特、卢森堡、尼日利亚和瑞士邀请我开展访问,我将努力在下一个任期内访问这些国家。

感谢各位聆听,我期待之后富有成果的互动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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