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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已经通过了关于其与民间社会活动者(CED/C/3)和国家人权机构(CED/C/6)关系的文件。

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委员会的工作做出贡献:

  1.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审查缔约国报告时提交书面材料
  2. 参加委员会会议
  3. 与涉嫌违反《公约》的具体案件进行有关互动

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活动者无需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即可参加委员会工作。

关于委员会工作方案的具体资料可在每届会议的网页上查阅。您可以在此处查阅委员会在每一届会议之前发表的“关于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有关于截止日期和其他实际问题的资料。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审查缔约国报告时提交书面材料

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可向委员会提交资料,协助审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提交的报告。此类资料可在审查程序的不同阶段提供,包括:

  1. 在通过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议题列表之前(《公约》第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2. 在为审查初次报告进行互动对话之前(《公约》第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3. 在审查缔约国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之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四条)
  4. 在审查缔约国关于补充资料的报告之前(《公约》第四条至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程序的所有阶段,鼓励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在准备其资料时考虑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提交此类书面材料旨在提供与缔约国报告相关的资料,或强调当事缔约国与强迫失踪和尊重《公约》所载所有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其他问题。

所提交书面材料的正式要求
  1. 截止日期:提交的书面材料必须在每届会议之前发表的“关于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情况说明”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内送交委员会。严格遵循截止日期能确保委员会充分考虑所提交的文件。
  2. 语文:必须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交书面材料。由于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国的工作语言为英文,以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交的文件应尽可能翻译成英文。请注意,秘书处不负责翻译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提交的文件。
  3. 格式: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尽可能简洁和准确。字数应限制在10,700字内(约15页)。所有提交的材料应以Word格式或PDF格式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所提交书面材料的内容
  1. 作者:指出提交信息的个人或组织的全名(恕不接受匿名信息)。
  2. 当事缔约国:指出与该信息相关的缔约国。
  3. 保密:请说明您希望所提交的材料是被公开还是保密。如果您接受材料被公开,您提交的材料将会公布在委员会网页上。
  4. 保护受害者:如果您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受害者的姓名并且希望将其公开,您应确保已获得这些人或其代表的授权,除非这些姓名涉及公众已经知晓的案件。委员会可随时要求提供此类授权证据。
  5. 实质性内容:所提交材料必须与委员会的任务和对缔约国报告的审查有关。
  6. 提交形式:大力鼓励按照当事缔约国所提交报告的结构提交材料。
关于所提交书面材料的进一步建议

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应:

  • 尽量简明、具体、可靠和客观。
  • 不使用粗言。
  • 突出优先关注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国别建议。
  • 鼓励组织联盟提交报告。
二、参加委员会会议

鼓励受害者、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参加委员会会议。

此类参与可以是实体活动,或通过在线视频会议进行,也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 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公开会议:
    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律师、其他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可以参加委员会的所有公开会议,包括与缔约国的互动对话。但是只能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这些活动,这意味着与会者届时无法在委员会发言(与委员会的直接互动可采取正式和非正式会议的形式,见下文)。所有公开会议也可通过联合国网络电视收看。
  2. 与委员会成员的正式会议:
    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其他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可在会议开始时的正式会议上向委员会发言,提交其书面意见并答复委员会的问题。口头发言必须简短(每次3分钟),目的是强调书面意见的要点并回答委员会专家们的问题。为节省时间,我们建议与会者协调其发言,并鼓励各组织派代表发言。此类正式会议将按照会议的具体需要提供阿拉伯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口译,并被列入每届会议的工作方案安排。
  3. 与委员会成员的非正式会议:
    也可以组织与委员会成员的非正式非正式情况通报(无口译)。此类会议一般在审议当事缔约国的前一天的午餐时间举行。

如您希望亲自参加会议或在线向委员会作简报,请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月联系委员会秘书处:[email protected]

会议资格认证和注册

希望亲自出席会议或在线向委员会作简报的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其他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请在信息中心登记(www.Indico.un.org)。关于会议资格认证的细节可在每届会议之前发表的“关于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情况说明”中获得。请依照注册说明进行操作,并确保您已在会议开始前完成注册。

请注意,联合国或委员会不会发出邀请信,也不能协助处理有关受害者和其他民间社会活动者或国家人权机构参加条约机构会议的签证申请、旅行或膳宿。

会议文献

与某届会议有关的所有文献都可以在相应网页上查阅。在此处您可以获得:

  • 议程和工作方案;
  • 缔约国报告和相关文献;
  • 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的所提交的公开材料;
  • 与某届会议有关的其他文件;
  • 会议结束后,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和决议也可在各届会议的网页上查阅。
三、与涉嫌违反《公约》的具体案件有关的互动

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也可以与委员会合作,处理缔约国涉嫌违反《公约》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律师、其他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可通过下列程序请求委员会的支持:

  1. 根据《公约》第三十条请求采取紧急行动
  2. 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的个人申诉/来文
  3. 与违反《公约》行为有关的国别资料:
    为了提请委员会注意有关缔约国涉嫌违反《公约》的情况,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其他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可以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采取以下做法:
    第三十三条:如果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收到可靠消息,表明一个缔约国正在严重违反《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规 定,委员会可要求访问该国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如果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收到消息的表明,某缔约国管辖下的领土正在发生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可将问题紧急提请联合国大会注意。

此类资料应提交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